星期二, 5月 01, 2007

放下, 雲淡風清!

一開始我確實對這官司有著非勝不可的決心, 但訴願期間一來覺得自己突顯國道員警舉發不當的訴求已達到, 二來我不忍過於為難員警, 畢竟員警在勤務時間以國家配發的裝備依法執勤, 若有爭議應該是他的長官出面解釋. 而非基層員警概括承受.

這兩年我一直想著要學會如何捨得, 要學會如何寬待他人, 這場官司儘管審判長明顯偏坦員警但對方論述漏洞百出, 若是奮力一搏仍然大有勝算. 官司贏了又如何? 錢再賺就有了, 警界的陋習才是我應該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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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法官的自由心證經常是最後的直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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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從法院回來, 案件是超速不服舉發, 先講結果 : 我撤回告訴.
理由呢? 根據我的觀察, 再糾纏下去對我沒甚麼好處. 更何況法官似乎今天也不會有結果,
如果我不撤回告訴, 後續的發展對我鐵定不利.


好吧說說經過, 我從來沒上過法院, 基於好奇, 我就一路上訴, 到把整個案子推入法院,
如果你是怕麻煩或是期望自己會勝訴的人, 我勸你最多最多做到裁決所申訴撥回就算了,

我原本就沒期望自己會勝訴, 所以我也沒準備任何物證,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法庭上的遊戲規則,
大家務必要記住. 更何況可能是一場不公平的官司.

出庭時間是 4:30PM, 記得早點到, 我 4 點到員警已經坐在那了, 眼神跟我交會, 頭立即低下去,
我知道我碰到菜鳥, 不過像這種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案子, 態度很重要,

坦白講我是很 enjoy 打這官司, 雖然我知道輸的成份居多,
我跟員警入法庭後, 法警要我先站在正中間對著審判長, 我還沒回過神審判長就問我姓名, 身分證字號,
住那裡? (奇怪, 不是被告才要回答這些基本資料嗎?)
然後審判長要我陳述當天的情況, 我說到一半審判長就問我說, [你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超速?],
(我就知道問案一定會這樣問, 真不公平, 到底誰該負舉證責任ㄚ?)
後來我說到雷射槍, 審判長就問我說, [所以你不相信雷射槍的數字?]
我的陳述不多, 當我力陳沒有照相的舉發會衍生民怨造成困擾, 浪費社會成本訴訟亦非我所願,
審判長竟然神來一筆, 問我說 [為了節省社會成本, 你是否願意撤回告訴?]
審判長想就此結案, 似乎很明顯了. 我回答說 [如果我現在撤回告訴, 是否過於兒戲?]
審判長就示意要我坐到一邊去,

換員警上台, 我又覺得不公平了,
首先審判長要員警簽一份文件, 宣示他不會做偽證, 這代表甚麼?
我說的話是陳述, 員警說的可以當證詞, 像這種雙方都沒有物證的案件, 最後的發展很可能是只採納員警的證詞.


員警一開口, 審判長就要他坐著說就好, (為什麼他可以坐著?)
審判長先問他職業, (奇怪, 我的職業就不用問, 他的職業就重要?)
其實在員警申述過程, 審判長數次引導他做補充, 這種傾斜, 我是看在眼裡的,
員警還提出雷射槍檢驗證明, 我覺得這跟本是多此一舉,
審判長問我雷射槍的數字是精確的, (喂! 當庭提供的資料, 你還沒看吧?)
我再次強調證據是有斷層的, 雷射槍的數字並沒辦法跟我的車輛做任何聯結.

審判長改問員警雷射槍是否一定是對我測速, 員警當然說是.

整個審問過程很不邏輯, 因為是審判長自己主導問案, 沒有任何交叉質問的機會,
所以一些重要的爭議點完全沒有機會討論, 這跟本不像是要釐清真相.

最後審判長問我對員警的證詞有沒有疑問, 因為形勢不在我這邊, 我也已經決定撤回告訴,
我就回答說沒有, 此時審判長也沒做任何判決陳述, 直接又再問我一次,
[你是否願意撤回告訴?] (你還真急)
我回答說 [為了節省社會成本, 我願意撤回告訴]

好吧! 大家都有台階下, 沒有證物的歹戲就不用再拖棚了,

此時審判長連說了兩個耍寶話,
[員警請假出庭就是社會成本] (難道我不用請假? 他是公假還有出席費可領, 不公平吧?)
[法律本來就沒規定抓超速一定要付照片] (最重要的爭議點, 為什麼剛剛問案時你不提出來, 讓我們做申論?)

我要走出法庭時, 法警走到員警身邊說 [來, 我帶你去領出席費]
(幹! 你也等我走遠聽不到再說吧!) (對不起, 忍很久, 這個字還是衝出口了.)

整個問案過程審判長的自由心證也不是說不可以挑戰, 但是代價恐怕很昂貴.

後記!
出庭的員警並非是坐在駕駛座拿雷射槍的員警, 而是坐在乘客座抄錯我車牌的員警, 警方怎麼可以叫他出庭? 懲罰他抄錯車牌嗎? 警界黑?
審判長也隻字不問人員操作上的誤差, 也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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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狀
裁決日期 : 96 年 01 月 31 日
裁決字號 : 北市裁二字第 裁 22-Z304xx272 號
車號 : XXXX
原舉發通知單號碼 : Z3047xx72
事 發 經 過 :

異議人陳XX於 95 年 11 月 26 日 23 時 21 分,駕車行經 國 4 道 9K 西向 路段 (以上資料來自原舉發通知單),遭國道員警攔停,員警僅以手持機動雷射槍上的讀值逕行超速告發。


異 議 理 由 :

1.員警僅以雷射槍上的讀值指給本人看,員警並無法提出照片或錄影資料來證明雷射槍上的讀值是從本人車輛上測得;員警甚至無法將雷射槍上的讀值或相關資料列印出來。
2.員警既無法證明雷射槍上的讀值與本人的車輛有何關聯性,也無法提供告發證物,顯然有舉證失敗的瑕疵。
3.在申訴及裁決過程中,員警一再指稱 ”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無誤”,但卻從未提出任何確切物證證明本人違規。
4.此外,員警開立的舉發通知單上載明之車牌號碼,非本人所駕駛,亦非本人所擁有車輛之號碼,員警辯稱此為筆誤;如果員警在舉發通知單中將本人的車牌號碼抄錯是筆誤,那我合理的質問---連拿在手中的駕照都會看錯、抄錯,試問員警如何證明他在操作雷射槍測量移動物體時,沒有人為的操作錯誤?故此雷射槍上的讀值應視為無效證物。
5.員警雖為執法人員與本人亦未曾相識,但僅憑員警片面證詞易流於偏頗。
6.員警執法告發當然必須負舉證的責任,如果執法人員無法提供相關物證,也沒有保存告發證物,本異議人懇請庭上本著無罪推定原則作出判決。

1 Comments:

At 5:44 下午, 5月 28, 2007, Blogger 300-Rabbit said...

爛警察很多
爛法官也是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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